各、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企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企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企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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