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证券法投保制度系列谈之证券纠纷调解
从民事证据新规看“示范判决+委托调解”机制的新发展
□投保基金公司法律部业务经理 李建林
新《证券法》将投资者保护机构、证券业协会调解职能制度化,为“示范判决+委托调解”机制进一步开展奠定基础。从当前资本市场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多元化解实践来看,“示范判决+委托调解”是一种经过验证、高效稳妥的纠纷化解模式,此种模式关键在于示范判决对共通事实及法律争点的确定,而示范判决确立的关键在于诉讼中的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经最高院修改后将于5月1日施行。3月26日,最高院发布《关于新理解和适用的若干问题》(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理解和适用》),对《民事证据规定》中的关键问题进行阐释。以上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对“示范判决+委托调解”机制下证明责任分配、电子交易记录审查判断以及免证事实认定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一是实现了证明责任分配的规范化,强化了示范判决的稳定性。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进行证明责任分配目前仍为民事诉讼领域通说,原《民事证据规定》第七条创设了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分配证明责任的例外,此次修法删除证明责任分配自由裁量条款,交由最高院通过批复的形式进行司法统一,实现了证券纠纷中证明责任分配的预期性和稳定性。“示范判决+委托调解”的关键在于示范判决本身的质量,其质量体现在示范判决对共通事实和法律争点的采纳及论证等方面具备权威性和说服力。“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在证明责任分配杜绝自由裁量之后,按照实体法律规范推导如何具体分配将是唯一之道,有助于巩固证券示范判决的示范效应。
二是明确了电子交易记录的审查判断规则,提升了平行案件的处理效率。证券纠纷中,投资者买入卖出等交易记录是损失计算的重要依据,尤其是在线交易成为主流模式的信息社会,规范电子交易记录在诉讼证明中的具体操作问题迫在眉睫。《民事证据规定理解和适用》将电子数据的范围分成痕迹信息、电子文件以及其他数字化形式信息三类,并明确电子交易记录作为痕迹信息的一种。
同时,对于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数据,除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外,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为真实。“示范判决+委托调解”机制需要处理大量的交易数据,据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凭借其对于投资者交易记录积累的信息优势成为权威的第三方平台,一是应投资者请求提供交易记录,二是对资本市场上其他机构出具的投资者交易信息予以确认。《民事证据规定理解和适用》通过细化交易记录在诉讼操作中的具体规则,降低了当事人诉累,提升了“示范判决+委托调解”机制下大批量平行案件的调解效率。
三是缩小了“示范判决+委托调解”机制下免证事实的范围。“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进而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是“示范判决+委托调解”机制能够高效批量处理平行案件的前提。基于此,人民法院将资源集中于某一具备代表性案件的审理,力争通过提升个案审判质量实现类案的全覆盖。此次《民事证据规定》将免证范围从“裁判确认事实”限缩为“裁判确认的基本事实”是对既往司法实践的一种纠偏,待既判力制度在我国落地之后,这一免证范围将会进一步限缩,而如何区分示范判决中的基本事实和一般事实将是下级法院进行判断的难点。
当前,各地法院陆续出台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指导意见,如何规范示范诉讼中的证明活动将是“示范判决+委托调解”机制全面推广的重要考量因素。“示范判决+委托调解”机制也应在新法频出的背景下积极调整、顺势而为。(本专栏由投保基金公司和中国证券报联合推出)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