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不善以实物抵工资
案例:
顺义区某鞋厂在生产过程中因资金周转不开,无法按时向职工支付当月工资。负责人急中生智,想出一条“妙计”。他将本厂生产的皮鞋根据出厂价换算后发放给职工,以冲抵职工2月份工资。张某每月工资为900元,每双鞋出厂价为150元至180元,到发工资那天,单位发了他5双皮鞋。张某只好将皮鞋拿到市场销售,但因价格高、没人识货,一双也没有销售出去。
2008年3月17日,张某和其他职工带着皮鞋到顺义区劳动监察大队对该单位进行投诉,要求工厂按规定支付2月份工资。
结果:
顺义区劳动监察大队经过调查作出以下决定:要求该鞋厂将发给职工的产品收回,按月依照标准发放职工货币工资。监察人员建议,用人单位也可以在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适当延期支付。
由于企业未能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引起了这起投诉案件,顺义区劳动监察大队的决定是完全正确的。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法律对工资的支付形式是十分明确而肯定的,没有任何例外条件。因此,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任何借口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支付工资的做法都是违法的。本案中,鞋厂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应该尽力改善管理,扭亏为盈,但用本厂产品折价顶替发工资则是错误的,其所说的资金周转困难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如果鞋厂确实因为种种原因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长不得超过30日”,妥善解决工资支付问题。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的时间按照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这就是说,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影响到工资发放时,可按规定延期支付工资,而不能以实物顶替工资。
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报酬,是他们生活的基本保证,法律规定要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仅是由于货币是商品市场的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更是为了保证劳动者真正实现按劳分配,而实物则无法实现货币的职能和作用。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可能会遇到这样或那样一些困难,但是,不管是什么情况,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任何理由和借口都是不能成立的,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只有如此,才能使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得到充分的保障。李伟 由于企业未能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引起了这起投诉案件,顺义区劳动监察大队的决定是完全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法律对工资的支付形式是十分明确而肯定的,没有任何例外条件。因此,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任何借口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支付工资的做法都是违法的。本案中,鞋厂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应该尽力改善管理,扭亏为盈,但用本厂产品折价顶替发工资则是错误的,其所说的资金周转困难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如果鞋厂确实因为种种原因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长不得超过30日”,妥善解决工资支付问题。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的时间按照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这就是说,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影响到工资发放时,可按规定延期支付工资,而不能以实物顶替工资。
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报酬,是他们生活的基本保证,法律规定要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仅是由于货币是商品市场的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更是为了保证劳动者真正实现按劳分配,而实物则无法实现货币的职能和作用。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可能会遇到这样或那样一些困难,但是,不管是什么情况,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任何理由和借口都是不能成立的,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只有如此,才能使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得到充分的保障。